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一、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要求
在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具体包括: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不敏感,在本报告期又发生了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例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可以不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即使没有在活跃市场上交易,也可能能够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但是,企业有时不可能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因为在不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各自自愿进行的正常交易中,出售资产可能获取的金额缺乏可靠的估计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企业如果没有理由相信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远远超过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则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准备出售的资产往往就属于这种情况,这是因为资产的持续使用直至处置为止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可能很少,准备出售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主要是出售净收入。
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1)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2)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如果当前的买方出价不易于获得,只要交易日和估计日之间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则最近的交易价格可以为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提供基础。
(3)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在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不应当反映强制销售价格,除非企业管理层被迫立即出售该资产。
企业在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除已经确认为负债的部分外,其他处置费用应当在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扣除,如印花税、资产的清理费用、使资产达到销售状态而发生的直接增量费用等。但是,与处置资产后发生的业务规模缩减或重组有关的费用,不是资产处置的直接增量费用,在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不应当包括在内。
四、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内容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在企业发生了可以改进或提高资产经济利益产生能力的现金流出之前,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数不包括与该现金流出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入。
(2)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3)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以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五、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考虑的因素
(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率,应当在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折现率考虑了这一影响因素,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应当考虑;折现率没有考虑这一影响因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予考虑。
(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分析以前期间现金流量预计数与实际数的差异情况,以评判预计当期现金流量所依据假设的合理性。通常应当确保当期预计现金流量所依据假设与前期实际结果相一致。
(3)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态为基础,不应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有关或者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原定正常产出水平所需的,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将其考虑在内。
(4)预计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预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
(5)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受内部转移价格影响的,应当采用在公平交易前提下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的最佳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应当根据资产期间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更为合理的,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以计算。
六、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
(1)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一般是采用以后年度的增长率,并通过对建立在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上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得出的。这个增长率应当是稳定的或是递减的,除非增长率的提高与关于产品或行业寿命周期模式的客观信息相吻合。在恰当的情况下,增长率可以是零或负数。如果经济环境有利,则其他企业可能进入市场,从而限制企业的增长。因此,从长期来看,企业很难超过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处的产品、行业或者国家的平均增长率,或该项资产所处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2)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五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则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通常情况下,对期间超过六年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详细、清晰、可靠的财务预算或预测难以做到。基于这个原因,企业管理层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最多为五年。如果企业管理层以超过五年的财务预算或者预测为基础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则企业管理层应当确保这些估计是可靠的,并且能够表明它按照过去的经验有能力对超出五年的期间作出准确预测。
(3)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确定,不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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