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如何处理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或复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如何处理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续存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续存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各单位保管。
(5)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7)交接会计档案时,双方应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逐项交接,并由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8)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处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进行鉴定和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批准销毁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销毁。(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对于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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