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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权划分和归属的不同组合方式,构成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不同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的首脑或者人力资源主管机关执掌公职人员管理所有权限模式。行政首长或者公共组织中的人力资源主管机关通过任选、委任、聘任等方式,经过一定的评价体系,将需要的人员任用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在现实社会中,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势必要控制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权,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和输送本党人员,来确保党的政策的有效执行。在一些国家,虽然政党不是亲自参加任免国家公职人员,而是通过党在获胜后进入政府的首脑,依据政府的需要,建议、推荐和委任某些公职人员,并通过权力机关的表决程序认可,但是,政党在政府高级公务员的任用中发挥着实际的影响。

  2.政党组织特别是执政的政党基本掌握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权利模式。这种模式在西方都曾经出现过。党在人力资源管理权上的高度行政化,几乎控制了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所有重要权力,行政机关在人力资源管理权上严重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这种模式,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权高度集中,且管理方式单一,极易造成政府工作中用人和治事的脱节,人员的任用以党派关系和利益为主,严重阻碍了社会人才进入政府的机会和道路。

  3.执政党和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组织划分人人力资源管理权限模式。这种模式使人人力资源管理权得到了划分。但是,根据各国政治体制的情况不同,权利归属的程度和范围也不相同。如有的国家执政党有较多的实质人人力资源管理权力,有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拥有的人人力资源管理权较大。一般说来,政党和行政机关人人力资源管理权划分的分界点主要依据高级公务员和中低级公务员的区分。政党在高级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上拥有决定性的权力,而中低级公务员的管理则由行政机关掌管。其中,西方国家高级文官和中低级文官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管理系统,分途而治,不能相互流动。

  4.“人治”式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根本特征表现在其人员选拔和任用上,即在人员选拔和任用中,以管理者的情感、偏好、亲疏关系和利益关系,或以被人用者的家庭背景、身份地位和政治关系,作为任用的根本原则。在人人力资源管理中,它以管理者的主观随意性为本,不经过法定程序做出人员裁决。无论是政党还是政府拥有较多的人人力资源管理权,如果它们不以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从事管理活动,就有可能导致“人治”式管理。它可能引起政府的裙带关系,腐蚀公职人员队伍,也会导致“帮派主义”等的盛行。此后果对国家、政府的损害也是巨大的。

  5.“法治”式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此模式依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它将政党、行政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权限、内容和过程都纳入法制的轨道,要求管理者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而不是按党派利益和个人意志行事。在公共部门管理的长期实践中,各国普遍认识到人治管理的巨大危害,同时也认识到法治管理的重大意义。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是政府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对它包含的法治管理精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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