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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与新员工签订合同

企业通常都会对新入职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某些企业往往不与对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些有名无实的“试用期合同”。这对员工本人是不公平的,从长远来讲对企业也毫无益处。那么,怎么与新员工签订合同呢?
怎么与新员工签订合同
某公司雇用刘某为部门经理,双方只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协议书”,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6000元/月,另外每月补贴5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根据刘某的表现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签订正式合同。3个月后,试用期满,该公司并没解聘刘某,但也没与刘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这样,刘某继续留在公司。一个多月后,刘某却被主管口头通知解雇。刘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雇自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补偿。而公司的解释是,他在试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工作考核,且不接受岗位调整,解聘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补偿金。协商无果后,刘某向仲裁委申诉。两个月后,仲裁委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试用期满后所有的工资以及擅自解除劳动关系等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员工该不该签订正式合同呢?《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可见,企业不与试用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试用期内,劳资双方的聘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而且无论签订劳动合同与否,都会视为事实劳动关系。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的做法只会适得其反。人力资源经理在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试用期合同问题
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要求以及试用期不合格处理办法等,但必须视为事实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员工清楚,人力资源经理作为责任主体之一,更要彻底弄明白、搞清楚。稍有操作不当,就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般来讲,有以下六个问题需要彻底解决。
(1)试用期合同范围: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合同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随意设定、延长试用期期限和设置多个试用期。
(3)试用期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期限在三年以上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试用期合同薪酬:企业为试用期内员工提供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保险:企业应该无条件地为试用期内员工提供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或者其他保险。
(6)试用期合同解除:在试用期内,除员工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严重违反企业规定的情形外之外,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其中,必备条款包含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三种形式;
(2)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劳务、工作班次等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以上必备条款之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例如,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培训;劳动者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但是,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根据双方的需求而定,倘若不设置也不会影响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履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
3.如有特殊情况,至少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相关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企业至少需要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则自动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对于拒不执行者,《劳动合同法》也作了明确的惩罚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有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限期为一个月。也就是说,在用工关系确立后的一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属违法。
某些企业之所以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无非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避免承担因意外造成的赔偿责任风险、社会保险。但事实上,这是违法的行为,不但不会减少所谓的成本,而且会给企业造成更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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