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福利包含哪些项目

法定福利包含哪些项目?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来规定企业必须提供的福利项目。在我国,每一位员工的福利都受到法律法规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福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
法定福利包含哪些项目
1.养老保险
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针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措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提高国家的整体社会福利水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从建立至今,历经几次变革,在社会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已日益突显,成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
据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1940年全世界只有57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而到1995年,全世界已经有16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这一制度;在多种社会保险项目中,老年保险的项目覆盖面最大,对社会稳定的保护作用也最大。从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方面考虑,老年保险主要有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和自我保障模式。
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工薪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均可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国家不向劳动者本人征收任何老年保险费,老年保险需要的全部资金都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前苏联和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就是这种方式。自我保障模式也称强制储蓄模式。这种保险制度下的保险基金来自企业和劳动者两个方面,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仅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这种社会自我保障的做法,必然要求企业和劳动者的投保费较高,否则无法得到足够的基金,因此,必须在经济发展迅速而且水平也较高的情况下才能实行。世界上只有少数亚非发展中国家实行这一制度,取得成功的是新加坡。
我国于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随着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探索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和制度发展的需要。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于1998 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 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该决定的规定,在我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除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外,该企业及职工还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的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针对那些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工作人群的一种特殊社会保险。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最初建立于1950年,最近一次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是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新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了基金体制,工伤保险费完全由企业负担,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不同,工伤保险除了体现社会调剂、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险一般原则外,还体现工伤预防、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来体现企业责任等原则,因此,我国也采取了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对于工伤保险费不实行统一的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类别,实行不同的费率,主要包括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两种形式。
首先,我国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主要危害程度划分职业伤害风险等级,从而据此征收行业差别费率。比如,在大连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公布的行业风险等级及差别费率的分类中,商业、贸易的风险等级是最低的,工伤保险的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1%,煤矿的行业风险等级是最高的,工伤保险的费率为1.5%,其他的如港口业、汽车运输业、仓储货运业、装卸搬运业、木材加工业的行业风险等级为第10级,工伤保险费率为1.0%;造纸及纸制品、汽车客运业、印刷业、采盐业、一般机械加工业的行业风险等级为第6级,工伤保险运费率为0.6%。其次,在实行差别费率的情况下,政府还要根据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费用收支情况,定期调整收费率,调整的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这种通过定期调整企业所缴纳的保险费率的机制,体现了对于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奖励或惩罚的原则,有利于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遭遇失业风险、收入暂时中断的失业者设置的“一道安全网”。它的覆盖范围通常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劳动者。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统包统配、安置就业”的固定工为主体的劳动制度,企业缺少用人的自主权,劳动者缺乏自由择业权,实行的是“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三铁制度”,以表面上的所谓“零失业”掩盖了“低工资、高就业”政策所带来的劳动效率低下的“隐性就业”。看起来,好像没有提供失业保险的必要。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其中心环节,国有企业迫切需要改变固定工制度。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7月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破产法》。这4项政策的颁布,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流动性,国家也不再实行无条件“包下来”的政策。这就使长期存在的隐性失业显性化,失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以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步伐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正式确立,原有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在覆盖范围、保险水平、组织管理模式、资金筹集等几方面都做了调整。由于我国改革力度加大,经济、产权结构迅速变革,就业结构变化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明显增加,仅1994 年就有194 万人,超过1986—1993 年7 年的总和。这种局面一方面造成失业保险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地位也越来越高,成为推进国企改革不可或缺的配套制度。
1999年1月12日我国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次以国家法规的形式表明我国已能够实事求是地面对发展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现的失业现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吸收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做法,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和突破。此外,政府还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征缴监督检查、基金财务会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和失业保险统计制度,还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调整基金支出结构等有关政策,使失业保险的各项工作走向规范化。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①生育津贴,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②医疗护理,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③生育补助,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④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包括了以上全部4项内容。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会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父育假”、“保姆津贴”等政策主要在欧盟一些国家实行。
我国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一直采取的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作为保险责任主体的做法,即由女职工所在的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和由于生育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保险办法。这在当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而是一种企业保险。但这种做法逐渐开始变得对女性的就业极为不利,因此,1986年以后,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开始了生育补偿方式的探索。1994年12月1日,原国家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意见。这份文件基本上肯定和采纳了生育费用由社会统筹的模式,提出由企业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要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产假期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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