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2.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3.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 填写出票日期的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为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 填写金额的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中文大写是指: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或“正”),而不是“一、二、三……”。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3.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更改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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