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初始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从税法角度看,企业合并,是指被合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80%以上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的或新设企业(这里简称合并企业),其股东由此取得合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以下简称权益支付额),或者取得除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按照税法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合并业务,除与资产交易的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税务机关确认,资产交易双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下简称免税合并)。
企业合并中所得税会计处理
(1)资产受让方取得的经营性资产继续用于资产转让方原来的经营目的,且连续达12个月以上。
(2)企业合并业务中,作为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20%。
免税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企业,除了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部分资产外,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原来的计税基础确定。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被合并企业合并前全部所得税事项由合并方企业承担,被合并方企业的亏损,可以在剩余的年限内由合并方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弥补。
企业合并业务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免税合并后,在连续12个月的时间内,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转让所持合并方的股权后,不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取消该重组业务的免税资格,改按应税合并处理,即被合并企业注销法人资格前应当计算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地,合并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由此可见,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可能会存在暂时性差异。
例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会计上按照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按照税法规定,如果属于应税合并,则合并方取得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再例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会计上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入账;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符合免税合并条件,并且纳税人向纳税机关申请选择免税改组,则其计税基础按照被购买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初始确认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应确认其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额,即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修订版)的规定,应当采用与所核算的交易或事项本身一致的方法来处理。即:对于确认损益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损益(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对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那么,对于企业合并交易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也应当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处理,具体做法如下。
(1)如果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应当增加已确认的商誉或减少购买利得的金额,即借记“商誉”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2)如果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收益,应减少已确认的商誉或增加购买利得,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商誉”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在购买日,企业应当将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为可辨认资产或负债,从而影响商誉或合并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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