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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分包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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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分包款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分包款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下面是有关解答内容,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帮助。

可以开具

1、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票还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并预缴税款。

2、具体参见管理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营改增分包如何开票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 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 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 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 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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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总包分包开发票抵税问题

问题:假设一个工程一共500万,总包分包给我方100万的工程,营改增前,我方交3%的营业税发票给总包,总包交税时可以扣除这100万只交400万部分的税,而营改增后取消营业税,改用增值税,我方作为分包是小规模纳税人,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我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交由总包,而总包按照11%的税率交税,请问总包是和原来一样不用交那100万部分的税还是只能抵扣掉3%仍要交剩下8%的税。

如果总包不用交100万部分的税,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和营业税时期没有区别。

如果总包只能抵扣3%,那么像这种总包一般纳税人,分包小规模纳税人的模式岂不是要多交不少税,变相增加了不少成本,请问一般实际工程中是如何解决的。

答案:总包仍要交100万剩下的8%税。总包只能抵扣3%,但在分包小规模纳税人时分包价所含的税是3%,总包把8%的税钱留下来了,所以再交8%时并没有增加成本。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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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分包发票怎么开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分包发票开法: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一、税率和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计税方法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即:适用3%的征收率。

营改增分包如何开票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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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总分包模式涉税问题的思考

关于总分包模式,想必在建安行业的朋友们都应当比较熟悉。实务中,合同的签订一般是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营业税条件下,一般开票缴税的流程是由分包方先开票给总包方,然后总包方按照与建设方的合同约定,按合同总价开具发票,在营业税申报时按照“差额征税”的原则进行计缴,总结起来就是“先分后总、见票抵扣、差额申报、全额开票”。

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计征。(36号文针对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规定,几乎是平移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配套细则还未出台,小编的疑问在于:在营业税条件下,由于总分包方的税率是一致的(均为3%),且营业税不涉及进销项抵扣问题,差额征税下并不涉及双方税负差异。假设在营改增后,仍然参照营业税时,总包方全额开票的模式,总分包模式下,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四种分包组合形式,且其总包方的税负水平会因此而不同。

咱不妨举个例子看看总包方全额开票税收效果:如果建设方与总包方签订100万元的总包合同,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40万元的分包合同(假设不存在其他成本进项抵扣问题,以上均为含税价)。

注: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全额开票给建设方):100/1.11*0.11—40/1.11*0.11=9.91-3.96=5.95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总包方进项税额为3.96万元,销项税额为9.91万元,应交增值税5.95万元,此时建设方(发包方)的进项税额为9.91万元。

2、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包方(全额开票):(100-40)/1.03*0.03=1.75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与营业税条件下的处理一致的,只是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所缴税额有所不同,如果小规模纳税代开专票,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2.91万元。(这里出现一个情形是,如果按照全额代开专票,其票面税额为2.91万元,而总包方实际缴纳1.75万元,会出现一个进销不一致情况,待细则出台后关注)

3、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包方(全额开票):100/1.11*0.11—40/1.03*0.03=8.75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总包方进项税额为1.165万元(小规模代开专票),销项税额为9.91万元,应交增值税8.75万元,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9.91万元。

4、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全额开票):(100-40)/1.03*0.03=1.75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处理方式与上述第2种情况税收效果一致。

从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总分包企业,在处理同一个总分工程时,总包方的增值税缴纳情况是有差异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分包方增值税身份的选择(一般或小规模),或者注意工程造价上税金问题的区别对待。而对于建设方而言,在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都为9.91万元;而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如果代开专票,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2.91万元(此种情况等细则出台后关注具体可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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