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二)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人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人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另外,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时,因汇率波动而形成的汇兑差额也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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