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法律方法的运用

1.法律方法的内容与实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法律方法是指借助各种法律、法令、条例及司法、仲裁和组织制度,严格约束管理对象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工作的一种管理方法。法律方法的内容不仅包括建立和健全各种法规,而且包括相应的司法工作和仲裁工作。这两个环节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法规而缺乏司法和仲裁,就会使法规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效力;法规不健全,司法和仲裁工作则无所依从、造成混乱。法律方法实质上是运用法律强制力来统一组织成员的行为,以国家意志的超级权威性来保证实现管理目标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的总称。
管理学法律方法的运用
2.法律方法的特点
(1)权威性
法律方法是以法律法规为管理手段或管理工具。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已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因而比行政指令、命令更具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是普遍的权威性,无论是国家机关、政党组织,还是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直至公民个人,都必须服从这个权威。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法律的权威性甚至比行政的权威性更广泛。
(2)强制性
法律方法凭借依靠国家权威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强制性管理,其强制性大于行政方法。运用法律方法实施管理,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也就是说,运用法律方法实施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如果拒不接受,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违反法律法规,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比不接受行政指令方法,不执行行政指令的处罚要严厉得多。
(3)规范性
法律方法是运用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的方法,而法律法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什么情况、什么条件下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此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行为,使其行为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促进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法律方法是国家采用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的一种管理形式,属于“法治”,而非“人治”,它增强了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规范性,而限制了人们行为的主观随意性。
(4)稳定性
法律方法所依据的法律,其规范的对象和内容都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对同样的人、同样的事可以反复使用,对不同的人在相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反复使用。而且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法律的实施条件都有固定的程序,不会因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因此,运用法律方法实施管理,也就具有相对稳定的内容和程序。
3.法律方法的利弊
法律方法以法律作为管理的手段,具有其他方法所不可能有的优点:一是能够为管理活动提供规范和程序,使管理各环节、各部门都能明确各自的职责、行动的规范和工作程序,因而保证了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使管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二是有利于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加强对管理对象的制约和控制,使被管理者按法律规范作为或不作为,自我抑制不合法的社会行为,保证管理的有序性和条理性;三是通过法律手段的运用,能够增强管理主体和被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促使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行事,促进法制建设。但是,法律方法对某些问题的处理缺乏弹性,只适合于带有共性的问题或关系的处理,无法对某些带有特殊性的具体问题灵活地处理。同时,法律方法以严格的规范去处理问题,使人们习惯于在允许和禁止中作简单选择,容易导致人们思想僵化,使管理主体和被管理者的主动性受到抑制。另外,法律方法无法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只规范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一般并不提供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理由和根据。因此,它只能用强制力去要求人们自我抑制不合法行为,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们自觉守法的问题。
4.运用法律方法的基本要求
(1)搞好法制教育
在管理中运用法律方法,首先必须要加强法制教育,使被管理对象知法、懂法。人们只有知法、懂法,才会守法,这样在管理中运用法律方法才是有效的。只有先进行法制教育,被管理者知法、懂法后,在对其非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时,才能使其口服心服。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在管理过程中运用法律方法的一个基本准则。既然是人人平等,这就意味着在法律面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也是平等的。在这一点上,法律方法与行政指令方法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区别。在行政指令面前,下达指令者与执行指令者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在法律面前,两者应该是平等的。
(3)法治与心治相结合的原则
在管理中运用法律方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管理过程中,仅仅靠法治是不够的。为了使行政管理对象自觉守法,还应对他们加强思想教育,增强他们自觉为实现行政目标而努力工作的动力。
(4)结合运用其他管理方法
不能企望依靠法律方法解决所有的管理问题,它只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发生作用。而在法律范围之外,还有各种大量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需要用其他方法来管理和调整。所以,法律方法应该和其他的管理方法综合使用,才能最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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